2007年3月18日 星期日

《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》評介

瞿同祖,《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》(1944, 中華書局重印,2003)

*2006/03/16第四週國史大綱讀書會專書報告

瞿同祖的《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》主要分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徵,並分析中國法律內涵的演變,以下將重新更動章節次序,按時代演進來說明中國法律內涵的轉變。

本書第六章為<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>,所使用的材料為西漢及之前儒家與法家的著作。瞿同祖認為儒家和法家都以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,但手段及對社會秩序的看法不同。儒家反對社會整齊平一,以「禮」來達成「倫常有別」的社會秩序,講求「德化」;但法家卻欲以「法」一以看待全國人民,著重于「同」的概念,以「刑」來達到止奸息惡的目的;但西漢以後,儒法之爭漸息,在漢儒之中,甚至普遍看到「以刑輔教」的政治見解,不但法典的內容為「禮」的思想所摻入,審判決獄的基準也受儒家思想的影響。

而附錄所討論的<中國法律之儒家化>則是對西漢以後的法律進程做更進一步的闡明,因此所使用的史料主要為《史記》及以後魏晉南北朝各朝史書。瞿同祖認為秦漢的法律純為法家思想,但到了漢代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已開其端,儒家有系統的修改法律則自曹魏始,而在北朝完成,這個過程陳寅恪先生亦有所闡發,曹魏始以「八議」入律,晉代又開創依「服制」定罪之新例,北魏又加以「留養」及「官當」的條例,北齊律又加入「十惡」之條,而使中國法律一步步儒家化,內涵已不同於秦漢時的法律原貌。

回歸第一到第四章,即在討論唐、宋以降至於明清,中國法律的特殊要素,而這些要素無一不出自儒家的概念:<家族>、<婚姻>及<階級>,文中大量使用個案、判例與刑法書為討論史料。中國法律最明顯的就是家族主義,以五服親疏為等差加重或減輕治罪,家族主義另一種表現便是族長對族人身體權、財產權的控制力。第三章及第四章所討論的<階級>,則是中國法律中另一個重要的元素,判刑時考量雙方階級高下而有所減輕或加重,根據梁老的解釋,這種階級主義的判刑是相對的,也就是說自由民也可能兼有佃戶的身份,而判刑時就得依據兩造之間的相對階級關係,來決定判刑的輕重。第二章的<婚姻>則是家族結盟的重要方式,傳統上有許多的禁忌存在,但百姓實際生活上卻不見得會遵守,法律也是睜隻眼、閉隻眼。而婦女在傳統儒家的觀念之下,在家族、階級之外,又可能因為婚姻關係而處於判刑不平等的情況下,在法律上夫尊妻卑、妻尊妾卑,出嫁後的女性對本家的服制會降低,服制的改變也會影響判刑,而婚姻關係的解除則有七出、義絕或是協離等三種方法。在第一到四章,我們會發現法律上的倫理道德觀在明代大為加強,而清代又承之,有關處刑都比唐、宋來得重,有時甚為無理,唯一合理的開脫方法,只有透過聖旨來減輕刑罰,顯示皇權凌駕於法律之上。

第五章談<巫術與宗教>,這一章自外於「中國法律內涵的轉變」這一主題,而談巫術宗教與法律功能之間的關係,中國的法律雖不是以神力來維持效用,但地方官常常用「神判」的手法來驗罪,在審判時會以「福報」和「刑忌」為原則,而巫蠱向為大罪,歷朝不變,不但處刑極重,且往往帶有「儀式制裁」的手法。

在這一系列的討論中,瞿同祖著重的不是細微繁瑣的差異,而是整體的精神內涵變化及法律條文與其實效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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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黃旨彥(彥慈) on 2006/5/4

補2006/03/16第四週讀書會專書報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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